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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卞册 卞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三级律师职称。被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担任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78年10月16日出生,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2003年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同年开始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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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卞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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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础。为全面提高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和基本思路

1、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统筹城镇公用事业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实现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建管分开;打破垄断,放开城镇市政公用事业产权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允许各种经济组织参与投资和经营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企业化、服务规范化的城镇公用事业体系,使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2、基本思路。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债权债务不悬空、职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和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股份制改造。逐步建立起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竞争机制、企业自主经营机制和合理的价费机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全面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监管机制。

二、改革运作模式,放开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

3、放开产权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投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运用TOT(转让——运营——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办法,将现有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用存量吸引增量,用增量激活存量,依靠市场优化配置城镇公用事业资源。

4、放开经营市场。对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政府将一定期限和范围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授予具有相应资格和经营优势的企业,并以协议的方式界定政府与被授权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格协议变更和终止程序。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市政公用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开展区域性、城镇一体化的经营服务。

5、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市场和房屋建设中的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工程建设市场,变垄断经营为社会化经营。全面放开城镇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市场,允许社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逐步实施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一体化经营。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6、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从直接经营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转为主要负责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和制定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等。政府部门要与其直接管理的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脱钩,由行政隶属关系改为合同契约关系。

7、理顺行业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机构要加快转企改制的进程,并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交回政府主管部门。今后,各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不再设立事业单位,不再核定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收回人员编制,依法进行清算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于承担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并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其利用现有的设施和资源优势,面向市场和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创造条件实现经费自理,减轻财政负担。对于可由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承担。

8、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城镇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其社会公益性、服务公众性的性质不变,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政策不变。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公用、市政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要规范城镇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及市场监督管理,完善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要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管理,监督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达到运行质量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罚。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在实现产权多元化时,各级政府应通过规范的特许经营合同、契约等方式保留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各级政府要制定公用事业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合理衔接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9、关于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多渠分流安置职工。要制定转换劳动关系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0、对老职工实行内部离岗退养托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原在编职工,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城镇市政公用企业改制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改制前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由原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发个人基本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对自愿辞职人员一次性发放补偿金。对转制时自愿辞职的人员,根据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年限1至5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基本工资指本人辞职前当月事业单位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12、对5年内退休人员实行过渡政策。事业单位转企前参加工作的原编制内在册职工,转企后5年内达到退休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的待遇,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统筹项目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简称“待遇差”),采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待遇差的补贴标准为:转企后第一年内(自然年度,下同)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以后退休的人员不享受该项补贴。

13、合理衔接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企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属当地政府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外的,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解决。离退休费全部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单位,转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转企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仍按国家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执行。调整待遇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安排所需资金,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发放,离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其它转企的事业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转企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企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14、合理衔接养老保险关系。事业单位从转企之日起,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企前已经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及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不变。转企前已经参加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从转企之日起,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转企后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缴费年限。按统筹地区政府规定已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未缴费或欠费的单位,补缴齐欠费后再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按政府规定改制时间前的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为缴费年限。

15、合理衔接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改制时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欠费,需在改制时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改制企业职工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改制单位要妥善解决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按各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后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16、2005年5月1日确定为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制基准日。

五、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顺利进行

17、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要强化价格调控力度,进一步理顺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制定和完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评定依据。对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监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充分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可持续利用及社会和居民的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

18、改革政府投资方式。对于经营性的市政公用项目,如收费道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项目,政府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转贷等投资方式支持建设;对非经营性的市政建设项目,如非收费道路、排水、绿化等,政府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管理。

19、改革政府补贴方式。若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定价低于成本,或企业因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任务而引起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按价格差额和完成工作量给予定额补贴。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项目在建设期间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城镇市政、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20、妥善处置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行业内统一调剂使用,行业内统一调剂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解决。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要一并清算,妥善处理。对于改制前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款,可以采取冲销国有资产的办法处理。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用于安置职工及偿还企业债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可转让部分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使用权,变现资金应专项用于改制单位支付有关改制费用。处置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方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同等条件下,原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21、明确改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行业完成改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税务等权属变更,以及改制土地、房产等需要更换权属证件的,只收工本费。在过渡期内,政府可优先将现有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或作业权授予改制后的企业。城镇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完成改制后继续经营的,在改制过渡期内,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用于规定补贴、安置人员和行业发展。改制过渡期一般为3年左右,具体由各市确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2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各级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解决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3、积极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矛盾。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借改制、改革之机,暗箱操作,牟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改革要坚持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已经实施改革的市、县要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改革工作不断深化和完善。尚未实施改革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改革方案,适时进行改革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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